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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21    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经济主体。重点鼓励电商平台建设,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完善服务配套体系,发展农村、跨境电商,支持创业创新,加强人才引培。

  二、支持内容

  (一)鼓励电商平台建设

  1.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经审计机构审定,项目自持物业部分实际自行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按3%给予园区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电子商务园区。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园用地空间布局,优先安排国家、省、市重点电子商务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对现有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实施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

  3.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电商园区,按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产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对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每年100元/㎡补助,单个园区每年面积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补三年。

  4.鼓励电子商务园区做优做强。经省级评定,首次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的园区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若获奖园区依次进档的,则一次性奖励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5.鼓励建设线上平台。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对注册在开化的电商平台或在知名电商平台设开化专馆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培育壮大电商主体

  6.鼓励电商主体销售本地农副、旅游产品、工业品。农副、旅游产品年网络零售额50万元(含)以上的,按该年度网络零售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工业品年网络零售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该年度网络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鼓励电商主体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商业务。单店年网络零售额50万元以上的,按该店所在平台网络技术服务年费50%给予补助,每家网店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

  8.开展县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对每年评选出的8家县级电商示范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

  9.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单个企业本年度每满5000万元网络零售额给予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完善服务配套体系

  10.鼓励社区智能终端建设。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获批准建设的社区智能终端,按建设费用50%给予投资主体补助,每个终端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11.鼓励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争先创优。被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评为优秀服务中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评为良好的,给予25万元奖励;评为合格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2.金融机构按贷款基准利率提供给开化电子商务创业园、孵化园等园区的网商或电子商务服务商的信用贷款,由县财政按年度贷款总额给予3%的风险补偿。

  (四)发展农村、跨境电商

  13.鼓励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被评为“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乡镇”“淘宝乡镇”的,给予该乡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淘宝村”的给予该行政村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的,给予该乡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的,给予该行政村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鼓励电商进万村工程。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的县级区域服务中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给予5000元/个的一次性补助,一个农村电商平台运营主体在一个行政村最多只享受一次补助。

  15.支持农村物流体系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在全县各乡镇(芹阳办事处、华埠镇除外)建设配送网点,每个乡镇最多建一个,每个网点给予建设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6.境外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等专业快递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17.境外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采用B2B2C方式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使用海外仓的,按其运营所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创业创新

  18.对我县实体企业委托县内外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且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对基本托管服务费给予50%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举办的峰会、论坛、博览会、大赛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活动,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孵化园等荣誉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荣誉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鼓励有条件的线下零售店发展“天猫小店”等新零售业态,对发展“天猫小店”等新零售业态模式的实体店铺,运营满一年,年销售额超50万元,给予每家小店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加强人才引培

  22.鼓励电子商务孵化园创业创新。电子商务孵化园为创业主体提供3个月及以上孵化服务且迁出创业平台在我县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达到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标准的,经审核认定,按每孵化1家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其中为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孵化服务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家8000元。

  23.省级发证的电商技能人才,按2000元/证给予培训机构补助;市级发证的电商技能人才,按1000元/证给予培训机构补助。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获批准的电商从业人员普及培训,按150元/人﹒天给予培训机构补助。

  三、附则

  24.对经济主体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①对当年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事故的;②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③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④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并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的;⑤有明显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25.对经济主体的同一项目内容,符合多项财政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6.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在《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开政发[2015]41号)执行期内开始建设、尚未完成验收的电商园区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27.申请单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将全额收回补助、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8.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开政发〔2015〕41号)同时废止。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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