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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光伏产业平稳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19    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产业强县”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强企暖企行动,积极应对经济持续下行的压力,引导光伏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壮大我县主导产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持续生产

  (一)对单晶硅拉晶、多晶硅铸锭、切片企业,按生产实际用电量(包括企业自发自用电量)0.10元/千瓦时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月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纯电池片生产企业,按生产实际用电量(包括企业自发自用电量)0.15元/千瓦时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月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为稳定光伏企业职工队伍,对企业缴纳职工社保进行补助,按企业每月实际缴纳(个人部分除外)社保费的50%进行补助。

  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四)县内外优质企业实质性兼并重组县内光伏企业,合资合作后仍在我县注册,并继续进行光伏产品生产经营的,被兼并方固定资产(厂房、土地、机器设备)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标的交易额(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的3%标准奖励兼并重组后的实控方,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兼并重组过程中,变更资产权属所涉及的成本费用,参照《关于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16〕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五)县内外优质企业在我县注册,并在经信部门备案或核准,在我县新投资建设(包括正在实施的项目)单晶多晶硅片、电池片、光伏组件生产线的,其设备投入4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设备投入额的12%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六)对在我县新建500MW及以上组件生产线等事关开化光伏产业链延伸的特别重大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亿元(含)以上并承诺两年内不减资的,在主要设备安装到位后,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七)凡县域内的光伏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以纳税申报为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0万元。若获奖企业依次进档的,则一次性奖励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励差额。已享受过同级别上台阶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四、其他

  (八)本《意见》扶持政策实行申报制,企业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县生态工业扶持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审,相关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扶持政策兑现意见经县生态工业扶持政策兑现领导小组讨论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后予以兑现。(一)至(三)项的财政补助实行按月申报,(四)至(七)项的财政奖励补助实行即时申报。

  (九)以上新投资补助政策与其他产业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只享受一次。对企业发生重大环境安全或恶意欠税事故(事件)的,奖励实行一票否决。

  (十)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在我县注册并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光伏企业及新建的光伏企业。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8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至12月17日内参照执行。本意见(一)至(三)项补助时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四)至(七)项奖励补助时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若上级光伏产业宏观政策、市场形势发生变化,本意见将作相应调整。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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