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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中药材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2    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中药材产业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2日

  开化县中药材产业扶持政策

  1.培育道地药材,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对主栽的白花蛇舌草、菊花、前胡等3种草本药材集中连片种植10亩以上、基地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符合规范化种植要求,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亩每季500元的补助。

  2.营销奖励。鼓励发展订单农业,收购主体与本县中药材种植主体签订包收购协议,收购价高于成本价、且年收购额达100万元以上,按收购额的1.5%给予奖励;当市场价低于成本价且按不低于成本价收购的,年收购额达100万元以上,按收购额的5%给予奖励。

  3.政策性保险。建立中药材种植保险制度,对10亩以上草本中药材均列入本县农业政策性保险,将保险补贴纳入县财政预算,财政承担90%的保费,药农自行承担10%的保费。

  4.设备购置。鼓励中药材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对新购切片、烘干、冷藏等设备及配套设施的,除享受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外,再给予总额的30%补助;未能享受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给予总额的50%补助;单一主体县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工业企业设备购置的政策兑现参照《关于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16〕23号)文件执行。

  5.已享受过项目补助的,相同内容补助不得享受本政策。

  6.本政策中指的收购额,需提供收购发票、收购清单及银行往来款凭证。成本价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主体实际投入情况进行核定。

  7.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程序,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加强检查,实施主体要对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如实施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情况,除追回财政资金外,三年以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

  8.由县农业局提出政策兑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通过会议纪要、抄告单形式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凭会议纪要或抄告单兑现政策补助(奖励)金额。

  9.本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参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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