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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09    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5〕34号)以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为指导,以“扶贫济困、乐善好施”为重点,以满足困难群众基本需求为导向,大力弘扬慈善公益理念,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完善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慈善活动公开透明,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慈善行为规范有序,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扶持政策基本完善,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司法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二)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整合,发挥最大效益。

  (三)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强化规范管理。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阳光慈善。

  1.畅通信息渠道。依托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和开化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救助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民政、残联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为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创造条件。健全救助管理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与困难群众间以及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间的衔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和慈善资源、求助需求之间的对接与共享,确保精准高效施救,合力助推脱贫攻坚。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将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发挥财政性资金在购买慈善组织服务中的导向作用。

  2.完善慈善网络。大力发展各类扶贫赈灾、扶老助残、助学助医、文化、环保等领域的慈善组织,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现代慈善组织发展格局。以慈善超市建设为重点,搭建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邮政便民服务站、现有商业网点等设施举办网络和实体相结合的慈善超市。到2020年,要建成2家以上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依托慈善超市,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引导城乡居民在本社区、村组内积极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全面布局“小慈善”,以“行小善”推动慈善观念深入人心。

  3.促进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募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募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县民政局要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也应当在规定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受理机制,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组织投诉,或向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要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舆论监督作用。

  (二)努力推动公正慈善。

  1.规范募捐活动。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募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制定与慈善宗旨相一致的募捐方案,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募并管理募得款物;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募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开展募捐活动,不得虚构事实骗捐、诱捐,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钱财。

  2.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参与相关规划和政策制订,协调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建立慈善组织评估机制,完善慈善组织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逐步推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

  3.强化政府监管和责任追究。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和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要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的行为依法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与慈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网络慈善违法行为,由发起的组织或个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三)着力营造全民慈善。

  1.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引导各类社会主体以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优抚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慈善服务和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服务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

  2.发展志愿服务。建立志愿者服务平台,在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志愿汇APP,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记录、教育培训、时间积累、绩效评估、星级评定、奖励表彰等相关制度,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鼓励大学生利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推动党员、干部、职工注册成为志愿者。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扶贫帮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心理抚慰、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等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公益性与专业性优势,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力争志愿者每人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24小时以上。

  3.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新闻媒体、出版机构、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单位支持慈善事业发展,鼓励其对涉及慈善组织的收费实行优惠或减免。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公园、商场、广场、车站等单位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4.建立表扬激励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表扬激励制度,对为开化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授予“开化慈善奖”。积极推送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参与市级、省级、国家级慈善奖评选。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政策、资金支持或服务,对生活遭遇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优先提供救助和帮扶。

  (四)全力打造长效慈善。

  1.大力发展慈善组织。对各类慈善组织简化登记审批程序,降低登记门槛,实施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专业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推动慈善组织向乡镇(芹阳办事处)、村(社区)覆盖。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促进各类慈善组织分工合作、优势互补,鼓励资金募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发展成为资助型慈善组织,引导筹募资金能力弱的慈善组织侧重从事专业化服务。推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增强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能力。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社会企业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2.创新慈善捐赠方式。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探索实行慈善项目化管理,提高项目化运作水平。创新慈善募捐形式,灵活运用慈善义演、义卖、义展等各类筹募方式,探索实行捐赠知识产权、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借助移动信息网络和各类即时通讯软件,方便群众开展慈善活动。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探索慈善网络化、虚拟化发展路径,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允许慈善组织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为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投资。

  3.加强慈善人才培养。将慈善人才发展纳入人才发展规划,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的各类专业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健全慈善工作者激励机制,探索建立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制度,进一步优化慈善从业人员管理服务,提高从业吸引力。

  4.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将扶持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政府财政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慈善项目的投入。鼓励发展慈善信托,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金融支持慈善发展渠道,探索推进慈善信托、股权捐赠等工作。

  5.落实减免税政策。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政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落实捐赠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出法律规定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知识产权等,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探索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难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落实民政部门慈善事业促进工作职能,切实做好保障工作,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要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进行行业规范,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广泛开展慈善交流与合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抓好协调督导,合力推进开化慈善事业发展。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和目标任务,加强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尽快抓好落实,有效推动我县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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