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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22    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我县外向型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现就扩大自营出口、稳定外贸增长、加快外经贸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

  1.外贸出口奖励。根据自营出口实绩对外贸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县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2.对本县生产型或出口本地产品的流通型企业,年度出口前五强的(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各奖励企业5万元,并通报表彰。

  二、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3.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发展。境外、境内一般性参展补助办法统一参照《开化县企业产品推介展销专项补助规定》(开政发〔2013〕44号)文件执行。

  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为本县外贸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及更好地“走出去”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撑。县级商务部门每年安排本县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接及参展活动1-2次,所需资金从产业培育发展资金(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4.支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支持企业参加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应诉。给予应诉企业应诉费用50%补助,县级补助每企业每案不超过5万元。

  5.鼓励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国际贸易风险。年出口额以上年度出口数据为准。对年自营出口4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采用简易联合投保模式,其联保费用予以全额补助(以县商务粮食局与中信保公司的信保协议为准)。若参保范围在政府联保范围以外,小微企业自行参保的,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年出口4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推进国际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

  6.出口企业开展国际质量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卫生管理体系以及产品质量等认证、许可工作,凭当年新获得的认证证书按企业所支付的认证及检验检测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个认证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产品认证只针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

  7.出口企业境外商标注册获证的,给予注册费用50%补助,每个商标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8.出口企业印制中外文产品宣传画册的,给予印刷费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印制中外文产品宣传画册补助只针对当年参加过商务部门组织的或向商务部门备案并获得认可的各类交易会的、或者当年有自营出口实绩的企业)。

  9.争创出口名牌。对获得市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只品牌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只品牌奖励10万元。

  四、鼓励扩大贸易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

  10.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保持外贸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对有信用、有订单、有品牌、有效益的进出口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以往经营良好、信用度较高但外部因素导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进出口企业,要继续满足其合理的信贷需求,不抽贷,不压贷。对信用等级高、市场前景好、偿贷能力强的出口型小微企业,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对出口企业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加大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

  11.积极推进贸易融资和外汇业务。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0%予以贴息,每家企业年度各级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金融机构要运用外汇贷款、买方信贷、预付款保函等贸易融资产品,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积极发展进口信贷、进口信用证等进口融资业务。推广保单、出口订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存货、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进出口企业抵押担保物范围。

  12.切实降低进出口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要规范收费,在利率市场化的前提下,确定科学合理的利率形成机制,降低进出口企业的利率水平,主动让利进出口企业,尽可能减轻进出口企业财务负担。

  五、鼓励引进国外先进设备

  13.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企业自营进口自用国外先进新设备的,按海关进口报关单统计口径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六、鼓励利用外资

  14.多渠道引进外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经营规模,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新增外资到位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标准为每达到一百万美元奖励10万元,最高封顶50万元。

  七、鼓励开展对外经贸合作

  15.鼓励企业赴境外直接投资,提高国际化水平。我县企业赴境外设立生产型企业、三产产业和营销网络(贸易机构、专卖店、贸易展示中心、售后服务机构、仓储物流中心等)的,当年度中方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至100万美元(含)的,奖励5万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企业赴境外设立公共海外仓(县内企业入驻10家及以上)所产生的场地租赁费,前二年予以100%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16.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企业通过境外工程总包或参与境外工程分包等方式开展对外工程承包业务,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营业额在15万美元(含)至100万美元(含)的,奖励3万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八、重视外贸人才引进及培育

  17.鼓励企业培养和引进外贸人才。企业新引进国际贸易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外贸岗位的专业人才,经商务部门预先备案,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当年所在企业实现本地产品出口额增幅达10%(含)以上且新增额达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该外贸专业人才一次性1万元奖励,享受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为企业服务满三年的,再给予该外贸专业人才一次性1万元奖励。

  九、附则

  18.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受到海关、外事、税务、环保、安监等部门处罚的相关企业,取消年度内享有的所有补助。

  19.本意见中的奖励和补助皆为人民币,所扶持的项目如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20.本意见自2017年 1月1 日起实施。《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开政发〔2013〕21号)同时废止。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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