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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态工业成长型企业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15    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生态工业成长型企业(以下简称成长型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成长型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夯实我县生态工业发展基础,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产业强县”战略,强化需求导向,优化资源配置,突出培育重点,实施精准服务,着力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的成长型企业,打造开化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

  二、培育目标

  按照生态工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培育一批成长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全县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超5000万元企业8家,超1亿元企业5家,超3亿元并列入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对象企业2家,新增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2家,形成一批生态工业的领跑者、转型升级的示范者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后备军。

  三、认定与管理

  (一)认定条件

  成长型企业是指在我县具有较大规模,在较长时期(三年以上)内具有持续挖掘未利用资源能力,呈现整体扩张态势,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未来发展预期良好的企业。

  1.在我县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通过县外融资进行资产兼并重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及其他具有培育潜力的高成长型企业,且符合我县生态工业发展方向,新三板企业可优先列入;

  2.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有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和创新手段;企业的产业发展有可持续性,生产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合理,财务健全;有明晰的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3.除新建工业企业和兼并重组企业外,原有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5%(含)以上,且近三年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不少于80万元;

  4.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严重欠薪、偷税漏税及重大违法事件,并在前三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都没有列入C类(不包括新建工业企业和兼并重组企业)。

  (二)认定程序

  我县成长型企业的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统一审核公布”的原则进行筛选。认定程序如下:

  1.企业申报。由企业根据上述条件填报申报表,组织申报材料报县经信科技局;

  2.部门审核。县经信科技局、县财政局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

  3.县经信科技局将审核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县成长型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会审;

  4.由县成长型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审结果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

  (三)管理评价

  1.成长型企业培育期为五年,实行动态进退机制,由县经信科技局和县财政局对企业进行跟踪监测,以企业产值、营收、税收为重点考核指标,对列入培育的成长型企业实行年度动态滚动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及公示,对通过复审后的企业方可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建立健全综合评价机制。由县经信科技局组织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根据企业经营、贡献情况和政策扶持的效果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保障。列入培育的成长型企业,对其形成的县地方财政贡献实行“保基数、促增长”的分档奖励扶持政策。基数是指被认定成长型企业时前三年形成县地方财政贡献(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财政贡献)的平均数,新建工业企业和兼并重组企业按上一个完整财务年度所形成的县地方财政贡献数为准。

  1.基数部分奖励:企业完成核定基数且当年形成的县地方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含)至80万元、8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基数的20%、30%给予奖励。

  2.增量部分奖励:企业当年形成的县地方财政贡献增幅为20%以下的,按超基数部分的40%给予奖励;增幅达到20%(含)至30%的,按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奖励;增幅达到30%(含)以上的,按超基数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奖励政策按年结算兑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企业同等享受我县“工业四十条”中相关扶持政策(同类别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得为负增长。

  (二)强化要素保障。县政府每年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培育企业发展需求,鼓励引导培育企业向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集聚,优先安排入驻工业园区,优先配套基础设施。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优先支持培育企业项目建设。实施有序用电期间,优先对培育企业提供电力保障。优先安排产业引导基金进入,优先安排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三)强化服务保障。对列入培育的成长型企业,由县政府授予“开化县成长型企业”匾牌,优先列入我县“双服务”企业名单,给予重点关注和服务,优先安排县领导和重点部门提供“一对一”咨询和服务。政府各部门应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在行政审批方面,享受“零等待”待遇,给予优先办理。

  (四)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县成长型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与县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合署,负责培育政策研究、培育企业名单会审、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科技局,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成长型企业培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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