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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20    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5〕83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确保全县就业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是我省近年来出台的政策内容最全面、政策力度最大、受惠群体最多的一个促进创业就业的综合性文件,明确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对于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含芹阳办事处,下同)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共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推动我县就业创业工作上新台阶。

  二、因地制宜,加大扶持力度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毕业2年以内本县户籍及本县生源高校毕业生被选聘为城乡社区(村)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可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县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二)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贴贷分离政策,探索实行专业担保机构开办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制,推广和完善无障碍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三)加大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支持力度。经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考核评审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可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被评为市级、省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按每孵化成功1人给予5000元的奖励,作为大学生创业园的运行补贴。

  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创业团队),可按其实际缴纳的场租费给予租金补贴,其中第1年、第2年给予全额补贴,第3年给予50%补贴。对提供免费场地的,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给场地提供方。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乡镇及机关部门要及时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采取政策咨询解答、发放政策汇编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落实政策的良好氛围。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如省、市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5日起实施。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上一条: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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