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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6    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促进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建立具有开化特色的数字经济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

  在开化县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主要指符合《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1.加大数字企业招引力度。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经认定,自注册成立起三年内每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规模以上企业按实际租金的80%给予补助,且补助不超过15平方米/人、500平方米/企业、单价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自企业注册成立三年内,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副总以上及技术总监、财务总监、市场总监)和技术人才(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万元以上的,按个人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予以100%奖励。

  2.加大企业有效投资。支持规模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改项目,对按规定备案或核准且新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项目,根据技改后企业年度增加值增长情况,分期给予其新设备投资额上限10%的补助;3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根据技改后企业年度增加值增长情况,分期给予其新设备投资额上限15%的补助;500万元以上部分,根据技改后企业年度增加值增长情况,分期给予其新设备投资额上限2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支持核心产业壮大。对首次达到“小升规”、“新上规”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除常规性政策奖励以外,另行奖励 5 万元。对规模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连续两年地方综合贡献正增长的,参照其年地方综合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80%奖励(亩均税收需达到浙江省最新“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率超过40%的,按新产品产值的万分之五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培育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对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每年按为我县企业提供智能制造技术咨询、整体解决方案设计、设备制作、维护等服务的营业收入实际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列入省经信厅公布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再追加2个百分点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产业数字化转型

  5.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经专家评审认定列入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工业项目,经专家验收通过后,对实施智能工段的项目(设备、软件投资100万元以上),根据改造后企业年度增加值增长情况,分期给予其实际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上限2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实施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的项目(设备、软件投资500万元以上),根据改造后企业年度增加值增长情况,分期给予其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上限25%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实施智能工厂的项目(设备、软件投资3000万元以上),根据改造后企业年度增加值增长情况,分期给予其实际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上限3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6.鼓励工业机器人购置。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应满足《GB/T12643-2013》标准定义,具备试运行条件,票据时间发生在申报期上一年度,按照工业机器人本体实际购置款的15%给予补助,单台机器人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助推“企业上云”。工业企业与云服务商(或其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实际发生费用3万元以上的,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上云”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鼓励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首次被评为省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相关荣誉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于建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且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牵头完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二级节点建设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支持农业数字化应用。加强数字农业建设,依托互联网鼓励智慧农业建设,加入大平台、大企业生态,推动互联网扶贫,对经过信息化专家组认定的数字化建设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每家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支持服务业数字化应用。对规(限)上线下服务业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互联网工具等信息化系统,全面提升优化企业研发、管理、智慧支付、营销、监管等环节,支持打造企业信息化、数字化运营管控流程,经相关部门备案登记,且软、硬件实际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含)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11.“世界500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以及知名上市公司等企业落户开化,对开化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等,可实行“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12.本政策实行即时申报兑现制,企业按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申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初审,相关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扶持政策兑现意见经县数字经济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对于未报或逾期申报的项目,不再予以兑现。

  13.对企业同一项内容,符合多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累进补差”原则享受。本政策中除了第2条、第5条、第6条和第7条外,企业享受的奖补额与享受县内其他所有扶持政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该企业地方综合贡献。

  14.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市级以上部门督办通报的,或被公安部门刑事立案的,所有奖励和补助不得享受。

  15.本政策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参照本政策执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上一条: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和《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自行运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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