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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5    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适应服务业发展新趋势,营造更优发展环境,着力培育壮大一批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提升服务业整体实力,进一步推动我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

  (一)限额以上标准

  1.批发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二)规模以上标准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二、政策奖励

  1.鼓励服务业个体户转型升级。推进我县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服务业企业。对转型升级后的服务业企业,凡实现升规入库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年度“个转企”奖励6000元,同时可享受升规入库奖。

  2.支持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首次月度新增、年度新增为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并自升规入库后次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年度持续在库奖励2万元。

  3.加大服务业企业培育力度。建立服务业企业重点培育库,对年营业收入具有增长潜力且需重点服务的企业,凡首次纳入重点培育库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对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增速在行业内排名前五且高于行业平均值的企业,每年给予年度经营奖励5万元。对年地方综合贡献在行业内排名前五的企业,每年给予年度贡献奖励3万元。对统计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数据的企业,每年给予年度补贴3000元。

  5.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同程度的上台阶奖励。若获奖企业再上新台阶的,则一次性奖励所上台阶与已获奖台阶之间的奖励差额。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6.鼓励市场经营主体推动企业升规入库。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有序指导市场内企业升规入库,每新增1家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市场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

  7.鼓励培育服务业重点企业。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衢州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开化县服务业重点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列入“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8.提升服务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①新注册企业奖励:凡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自纳税起五年内,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的、20万元以上的、5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以上的、150万元以上的,参照年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分别给予40%、50%、60%、70%、80%奖励,后两年分别给予20%、30%、40%、50%、60%奖励。②在库企业奖励:凡注册纳税的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参照年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量部分给予30%奖励。

  9.支持企业连锁经营发展。鼓励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新增开设连锁店并纳入总部核算,每净增1家连锁店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鼓励二三产分离发展。推进制造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分离研发、设计、运输等业务,设立服务业企业。对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凡当年实现升规入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可享受升规入库奖励。

  三、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在开化境内注册,依法统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下同)。企业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公安部门刑事立案的,所有奖励和补助不予兑现。对企业同一项内容,符合多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累进补差”原则享受。

  2.本《意见》的扶持政策实行即时申报兑现制,企业需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县服务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审,相关职能部门按审核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相关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扶持政策兑现意见报县服务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对未报或逾期申报的企业,不再予以兑现。

  3.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公布之日参照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本《意见》施行后,《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发〔2013〕37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办发〔2017〕134号)同时废止。该《意见》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具体兑现办法详见实施细则。

上一条: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和《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自行运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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