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和《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自行运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2    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和《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自行运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资金周转的影响,充分发挥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作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归还县内金融机构到期贷款周转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对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实行委托县内金融机构运作管理,并制定如下办法。

  一、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方式

  由县财政筹集一定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县级有关金融机构进行运作,企业通过借用应急专项资金,实现受托金融机构续贷款。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公司与县级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县人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在受托金融机构开设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或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资产托管专户--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账户归属受托金融机构。受托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全权负责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的调查、审批、出借、本息收回事宜,上述业务办理均通过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或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资产托管专户--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运作,支持企业在续贷期间的资金周转。

  二、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适用条件

  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我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税费的企业。

  (二)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偿还受托金融机构到期贷款出现暂时困难,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用于“还旧贷新”。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无重大经济诉讼及重大违反法律法规未决事项。

  (四)企业信用等级在BBB类以上,或企业信用良好,符合受托金融机构贷款条件,且无银行贷款逾期归还的违约记录。

  (五)企业已向银行提供足额的资产抵押或由有偿还能力的企业作担保。

  (六)借款企业股东已向银行承诺以本人所拥有的企业股权和个人全部财产抵押给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受托金融机构应及时足额续贷给企业,对企业续贷款不少于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

  三、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企业申请,承诺专款专用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必须在受托金融机构贷款到期20日前向其提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申请,说明贷款金额、已自筹还贷资金、要求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担保方式和借款企业、担保人基本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并承诺专款专用。

  (二)金融机构调查,落实后续贷款

  受托金融机构接到申请后,应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状况,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贷款情况进行调查。主要是企业归还贷款后是否达到续贷条件,在调查合格或上级银行下达贷款审批意见书后,才可按程序办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手续并落实企业后续贷款,确保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在短期内收回。

  (三)金融机构审批,及时办理借款

  受托金融机构对企业申请应急专项资金借款资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条件具备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批。根据受托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意见,受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与借款企业、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凭相关借款手续,及时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从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或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资产托管专户--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划转给企业。

  (四)银企协作配合,资金封闭运行

  受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应密切配合,在借款还贷、贷款归还借款两个环节实行转账支票交换,确保借款企业及时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放贷资金下达企业贷款账户的同时,监督企业及时将应急专项资金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实时划拨至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或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资产托管专户--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

  四、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仅限用于借款企业向受托金融机构贷款到期的“还旧贷新”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单笔最高借用额度不超过受托金融机构给予企业的续贷额,单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天。借款期限内按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央行公布的当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收利息。借款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直至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为止。企业借款逾期满一个月仍未归还的,受托金融机构将通过法律、经济等渠道,追回资金;县财政暂停企业享受县级优惠政策。

  (二)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降低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出借利率给予优惠,截至2020年12月31日,按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央行公布的当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100基点计收利息。

  (三)受托金融机构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企业贷款账户的管理,加强资金监控,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负责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不得由企业提取现金或转作归还借款之外的其他用途。受托金融机构未能履行委托运作职责,或已续贷但监管缺失,导致企业没有及时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应由受托金融机构承担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及利息和违约金的责任。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受托金融机构应无条件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归还县财政局,并结清利息和违约金。如不能及时足额归还的,受托金融机构应承担向县财政局足额支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及其利息、违约金等款项的责任,并在5日内转出在该受托金融机构中的财政性存款。

  (四)受托金融机构应加强领导,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好用好企业应急专项资金。

  五、附则

  (一)委托县级金融机构运作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总额度为6100万元,各银行初始规模如下:开化县农村商业银行15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7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1000万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7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70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500万元,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500万元,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500万元,县国资公司在委托运作总额度内每季度对各金融机构重新分配、调整运作规模,运作笔数较少的县级金融机构可实行随借随还模式,使用时向县国资公司申请应急专项资金,完成转贷后及时归还。另外,2900万元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暂存县财政局。如委托运作额度无法满足转贷需求,追加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总额度,需经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其它银行条件具备时,可向县政府提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书面申请,经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按本办法运作。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上一条: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