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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7日

  开化县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十类地”综合处置工作(2019-2021)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政办发[2019]68号)、《开化县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实施意见》(开政发[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国有性质的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制订本办法。

  一、收回收购原则及范围

  (一)收回收购原则。坚持自愿申请与依法依规收购,低效工业用地可通过司法拍卖或经协商由县政府依法依规有偿收回收购。

  (二)收回收购范围。根据《开化县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实施意见》认定的低效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合法建筑物(构筑物)。

  二、收回收购责任主体

  收回收购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土地储备中心或相关国资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三、收回收购补偿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收回收购时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扣除使用年限予以补偿。

  (二)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合法建筑、有利用价值的构筑物、驳坎、苗木等按照《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及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开政发[2019]103号)文件规定进行评估后,经协商确定补偿价款。

  (三)机器设备由企业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四)企业拖欠的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应由企业自行缴纳。

  (五)奖励政策。企业积极主动配合工作,自提交申请开始,在3个月内签订收回收购协议并完成的产权移交的,给予土地、房屋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补偿费用)总额的10%奖励。

  四、收回收购程序

  (一)业主申请。对拟收回收购的低效工业用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二)拟定方案。经收回收购责任主体会同经信局、资源规划局、财政局沟通协调确定,拟定收回收购方案,由县资源规划局报县政府审批。

  (三)签订协议。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签订收回收购协议并办理产权转移或注销手续,支付补偿款。需要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按程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五、其他

  其它未列入低效工业用地的业主有意愿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5月17日起实施。以前文件发布的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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